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社会需要,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556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20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 号)、《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文件要求,我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验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乌海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