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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重大举措 取消煤运系统16项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2012-08-08  来源:三晋都市报 
    取消生态建设费、煤炭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新农村建设帮扶款……整整16项,还有10项委托代收费项目!从今以后,我省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可以大大松口气了。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制止乱收费,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8月7日,省物价局对全省煤运系统整顿和规范后继续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取消了煤运系统的16项收费项目,10项委托代收费项目。今后,凡未经省政府批准,煤炭运销系统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代收有关费用或基金。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

    被取消的煤运系统16项收费项目为:统配矿管理费(阳泉煤运公司)、修路费、计量费(乡宁)、转产基金(蒲县)、生态建设费(蒲县)、县政府发展基金(蒲县)、公路建设基金(古交、灵石、昔阳)、地方煤矿维简费(盂县)、中小危房改造资金(盂县)、经营收益(盂县)、新农村建设帮扶款(长治县)、煤炭管理费(襄垣)、调产基金(屯留)、经销费(屯留、临汾)、产业发展基金或“市县投资分红”(晋城及6县区)、经销差价(山阴)。

    被取消的煤运系统10项委托代收费为:企业管理费(霍州、灵石)、矿区管理费(霍州、灵石)、育林费(灵石)、安全费(灵石)、水治费(灵石)、农垦费(灵石)、林业建设基金(盂县)、水土流失补偿费(交口)、矿产资源补偿费(交口)、矿区林业建设基金(交口)。

    目前,继续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为: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两项收费仍按山西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14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5%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5%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运销服务费和代销管理费政策延续到2009年8月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取的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每吨煤各收取0.10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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