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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对象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2-08-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企业价值评估的内涵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不论企业价值评估的是哪一种价值,它们都是企业在特定时期、地点和条件约束下所具有的持续获利能力的市场表现。

  (1)企业整体价值

  企业总资产价值减去企业负债中的非付息债务价值后的余值,或用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加上企业的全部付息债务价值表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全部付息债务+非付息债务+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全部付息债务价值=企业整体价值

  总资产价值-非付息债务价值=企业整体价值

  (2)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价值或净资产价值。

  (3)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①其实就是企业一部分股权的价值,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一部分。

  ②由于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因素,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③在资产评估实务中,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通常是在取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后再来评定。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企业价值评估具有以下特点:

  (1)评估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

  (2)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

  (3)企业价值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

关键词: 企业 价值评估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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