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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1日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30 10:24:40  来源: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此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区县质监局还要监督实施这个过程,现场监督人员应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上报,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而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另,办法明确规定,区县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违法惩戒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质监书面报告,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和召回的食品数量等。对未履行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将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在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质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召回信息。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则予以违法惩戒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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