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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今后不再出台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2:39  来源:解放日报 

  近日公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看待财政改革,其重要性大大提升。财政是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可以预见,未来财税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作用将进一步显现,改革红利将加速释放。

  税收不再是预算任务

  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税收将不再是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转为预期目标。

  在现行收支平衡的预算审批制度下,地方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税收任务,否则就会扩大赤字。而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然而,“税收指标包袱”易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经济较热时,完成税收任务比较容易,财税部门倾向于少收点,藏富于民,民间钱越多,经济就越热;经济偏冷时,财税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倾向于多收点,就会收“过头税”,民间钱少了,经济就更冷。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这一原则确定,有利于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征税,不是为了完成任务多收或少收。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科学的财税体制应该维护市场的统一。不同区域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区域税收优惠多,就更容易吸引企业落户,但这实际上就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此外,这种现象还影响到区域税收的正常增长,导致区域内收支不平衡加剧。

  楼继伟也表示,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批准税收减免。

  对于《决定》中提出的“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刘剑文认为,应综合考虑年度、中期和长期财政规划,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这样也有助于解决一些部门年底突击花钱的问题。年度花不完的钱,下一年可以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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