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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不禁饮食
发布时间:2013-11-25 09:15: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禁止饮食条款并未出现在条例中。

  记者了解到,此前《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数次审议及在相关立法听证会上,地铁内是否应该禁止饮食的问题始终是争议焦点,并数进数出:在今年6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修订草案中,地铁禁食未被列入其中;在随后进行的相关立法听证会上,支持和反对的听证陈述人各执一词;在9月提交二审的修订草案中“地铁禁食”正式出现在其中,禁食范围明确为“车厢内饮食”;在近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修订草案中,禁食相关条款最终被删去。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禁止饮食行为的规定被删去,有的委员建议,将禁止饮食的有关规定纳入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调整,法规暂不作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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