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数据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机产业数据网 >> 政策法规 >> 最新 >> 船  舶 >>正文
发改委: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 新增产能造船项目
发布时间:2013-08-21 08:57:32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金融支持船舶业加快结构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鼓励开展船舶买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资金。二是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和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企业兼并重组、海外并购以及中小船厂业务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信贷融资支持。积极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船舶出口,优化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政策。研究设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试点。

  《方案》还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遏制产能过剩,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也是提升“中国制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 方案 产能过剩 造船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文章
您可能对以下信息内容感兴趣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邮编:100045
Email:cmci2008@163.com

400电话

网站简介 /本网动态/产品与服务/诚聘英才/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0-2012中机产业数据网版权所有 中机院机电市场研究所主办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4层(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咨询电话:400-008-5078(免长话费) Email:cmci2008@163.com
京ICP备0800838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