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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定《意见》加强和改进变型拖拉机管理
发布时间:2013-02-19 11:25:57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 

  为加强和改进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管理,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1]47号)要求,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农机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加强和改进变型拖拉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意见》明确指出,对已经在江苏省注册登记的变拖,准予继续使用,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等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变拖年检、一年双检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农机部门应及时注销牌证,并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积极鼓励和引导使用时间长、维修和使用成本高等变拖的淘汰。对于超过江苏省变拖行业规范或购买、使用达到8年(含8年)以上、一年双检仍不合格的,要鼓励报废,对于变拖报废后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建立完善公安、农机联席会议和信息互通机制,开展动态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外籍变拖的安全监管,加大变拖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意见》明确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农机局不再受理变拖生产企业复评、产品鉴定,停止变拖产品公告目录的发布,不再受理变拖驾驶培训机构资格申报;自2013年4月1日起,农机部门停止外省变拖转入变更登记;自4月15日起,变拖生产企业停止在江苏省的变拖销售;自4月30日起,农机部门停止变拖新注册登记、发牌发证(不含手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自5月30日起,全省各地变拖驾驶培训机构停止开展变拖驾驶人培训;自7月30日起,农机部门停止(含增驾)准驾机型为变拖的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核发。已经取得变拖驾驶资格的拖拉机驾驶人,准予继续驾驶符合苏政办发〔2009〕40号文标准的变拖。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变拖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农民群众、变拖生产销售企业和变拖所有人、驾驶人等了解变拖管理的新规定,耐心细致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和稳定氛围。要积极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切实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改善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变拖安全监管水平。要加强与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变拖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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