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数据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机产业数据网 >> 政策法规 >> 最新 >> 石化通用 >>正文
四部委完善石脑油等消费税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03-18 15:23:13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网站近日消息,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财政部、央行、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作出调整。

  财政部指出,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文章
您可能对以下信息内容感兴趣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邮编:100045
Email:cmci2008@163.com

400电话

网站简介 /本网动态/产品与服务/诚聘英才/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0-2012中机产业数据网版权所有 中机院机电市场研究所主办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4层(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咨询电话:400-008-5078(免长话费) Email:cmci2008@163.com
京ICP备0800838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