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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信息须及时告知 违规或将取消航班时刻
发布时间:2013-10-17 10:27:05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民航局下发了《做好航班正常工作若干规定》。规定要求,航空公司要通过网站、呼叫中心、短信、邮件、电话、广播和新媒体等方式,将航班延误、合并或取消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旅客,信息告知要具有连续性。

  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不得虚占航班时刻或随意变更运行时刻;加强飞行员对Ⅱ类、Ⅲ类盲降系统的培训应用,以降低低能见度天气原因对航班起降的影响;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航空公司和代理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运行保障设备和物资,不得因设备不足影响航班正常;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改善空域环境、提升空域容量,优化管制工作程序,加强天气监测能力建设;中航油、中航信、中航材不得因供油、信息服务、航材保障等原因影响航班正常等。

  规定要求对分(子)公司、过夜基地、驻外营业部、地服代理等充分授权,确保发生航班延误时能及时向旅客提供退票、签转、食宿、经济补偿等服务;要在地面代理服务协议中,明确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内容;要预留备份运力对延误航班积极补救;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机场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制度以及对外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航班延误情况;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机场要配备标志醒目的服务协助人员,帮助旅客排忧解难;建立航班延误后的运行信息共享、放行和旅客服务协调机制等。

  规定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及其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机场要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设立综合服务柜台,为代理的所有航空公司客票和所有类型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差异化服务的除外)。航空公司、分公司要在隔离区内设立独立的服务柜台,为本公司所有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

  规定强调航班延误处置违规者,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新增航线航班和加班包机申请、削减总飞行小时,取消或暂停航班,取消航班时刻,罚款、追究领导责任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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