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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出台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13 09:46:24  来源:交通部网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轨道交通建设阶段加强运营安全风险控制的意见》中要求,“严格试运行转试运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应在试运行评估合格后,经市交通部门组织进行运营安全服务综合评审合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试运营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通试运营。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是新建线路载客运营前的最后一道把关,是对新建线路载客运营条件的一次全面检验和科学评价。

  为切实保障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严格试运行转试运营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试运营评审工作,市交通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试运营评审的组织实施,评估单位负责开展试运行阶段的综合评估工作,业主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该项工作所需资金,建设单位负责开展试运行及试运营前工程的移交,运营单位负责试运行期间的线路管理和综合验证,并会同建设单位提交试运营申请。

  二是严格试运营基本条件。办法明确提出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线应完成3个月空载试运行,其中按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轨道交通各专业系统验收合格并交接完毕,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各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人员、规章、应急预案等各项运营筹备工作就绪,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三是规范评审流程。办法明确,新线线路开通试运营应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按照进驻、临管、冷滑试验、热滑试验、空载试运行五个阶段开展试运营前的各项工作,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试运营评审申请;市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程序履行评审手续,评审合格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交试运营的请示,待市政府批准后,运营单位方可组织开始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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