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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5-08 10:55:51  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获悉,为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天津市第一部专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进行规范的政府规章。

  近年来,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功能明显提升,道路通行环境明显改善。截至2012年年底,天津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城市道路1413条,总里程达1404公里,总面积3520万平方米;城市桥梁(含地道)315座,总长度达172公里,总面积357万平方米。

  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

  《规定》明确提出,城市道路掘路需实行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开。

  记者了解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缴纳;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1倍至2倍缴纳;其他确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2倍至5倍缴纳。

  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冬季施工除外)。

  社会产权道路将纳入管理范畴

  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天津市形成了大量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社会产权城市道路是指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主要供本区域通行的专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纳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道路低水平养护、失修失养、监管缺位等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出行。《规定》界定了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内涵,明确了养护维修责任主体,将其鲜明地纳入了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整体管理水平。

  在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线井管理:明确了管线井的养护维修责任主体;确定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规定了“无主井”养护维修责任的确认程序;强化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管线井的监督处置责任。

  加大科技手段确保桥梁安全

  近年来,天津市特大型桥梁和特殊结构桥梁日益增多,确保桥梁安全运行成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规定》要求,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分类养护的制度;初步确立桥梁工程师制度,要求养护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为了突破凭目测、凭经验监控桥梁运行安全的传统模式,《规定》明确要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运用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保证路网运行安全,增强路网服务效能;新建、改建、扩建特大桥和特殊桥梁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在用的特大桥和特殊桥梁,应当加装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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