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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2014年中旬试运营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现代金报 

  11月4日,记者从宁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获悉,宁波轨道交通运营的政府章程——《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办法》分总则、运营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五章,共四十六条款,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

  1号线一期工程2014年中旬进行试运营

  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2009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2014年中旬开通试运营。

  在运营管理中,《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空载)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运营单位应当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轨道交通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行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后,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分钟,运营单位应退票

  乘坐轨道交通需持有效车票,这一点大伙都知道。

  《办法》规定,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30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此外,运营单位可以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可进行优惠

  2014年中旬,1号线一期工程开通试运营后,很多市民可能会选择轨道交通上下班。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完善,日客流量将逐渐增加。

  《办法》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今后,轨道交通票价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另外,《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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