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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现代农机合作社创新模式闯市场
发布时间:2013-09-06  来源:中国农机新闻网 

  一家一户的土地很难实现连片种植,大型农机不能真正发挥效用怎么办?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建设,进城人数增加,留守农民逐步老龄化,将来谁种地?

  先进的大型农机价格昂贵,普通农户甚至农机大户买不起的问题能解决吗?

  一连串的现实问题引起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局局长郑联邦深思:在家庭经营仍然是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下,选择和培育什么样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在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预期目的?

  郑联邦认为,此题的最佳答案是现代农机合作社。

  规模经营呼唤新型农业模式

  因地制宜是各地农业发展的根基。大多数地区的农机合作社目前仍以代耕、代收等服务作为盈利点,而在黑龙江地区,单纯的农机代耕很难给合作社带来利润,原因是当地所需农机投入较大,代耕面积必须达到一定量才会产生利润,而这个“量”将会非常惊人。郑联邦认为:“这种情况就迫使黑龙江的农机合作社必须将机器与土地紧密相连,从而实现节本增效、提质增效。”

  对于黑龙江地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来说,土地代耕、租赁可以有,但土地入社必须有。黑龙江省委农办、省农委主任王忠林认为:“农机合作社的作业对象是土地。代耕既不能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又不能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因为土地仍是农民分散种植,农民与合作社是雇佣关系,合作社为农民进行某些生产环节或全过程的生产技术服务,农作物种植品种的选择权仍在农民手中,同一块地上种植不同的品种是常有现象;租赁虽然解决了土地规模经营问题,但也没有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因为合作社虽然统一经营土地,但农民与合作社是契约关系,没有参与合作社决策;只有土地入社才能既解决土地规模化问题,又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土地不仅成为农民参与合作社分配的重要依据,也成为与合作社联系的纽带,这在农民只能拿出土地参加合作社的情况下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与合作社成为利益共同体。”遵照此原则,黑龙江地区探寻出一套“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的经营模式,现已成为当地好评率最高的经营战略。

  那么,这种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最终受益者是谁?合作社或是农民?郑联邦认为这是此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他认为,国家补贴绝不是给合作社的,而是给合作社中的每一名社员的,简单说就是谁把地拿出来就把钱给谁,大家共同创造利润,国家补贴资金平均分给合作社成员。一定要避免少数人获取国家补贴,确保广大农民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这是办好合作社的关键。

  当前,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很大,尤其在黑龙江地区,政府对合作社的装备投入已高达60%,其中国家购机补贴资金占30%,省财政资助30%。

  对传统模式的全方位改良

  相比其他地区而言,黑龙江地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成立门槛相对较高,这就意味着一个合作社的建立并不是几个合伙人参与制定几条制度就能轻松准入的。郑联邦向记者介绍:“黑龙江地区的合作社建设坚持‘先建后配’原则,即坚持在种植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机合作社。”按照规定,建立旱田合作社需达到入社户数120户以上,连片经营入社土地5000亩以上;建立水田合作社需达到入社户数80户以上,连片经营入社土地3000亩以上。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要账目齐全、产权明晰、分配合法,且运行良好,让农民真正受益。

  对于当下广受推崇的“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的合作社运营模式,更需要合作社具备国家投入资金平均量化、保底分红、公积金记入个人账户和民主管理四个条件。

  合作社在实现国家投入资金平均量化时,应依法将国家财政补助、专项投入、奖励和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财产创造的盈余平均分配给本社当年入社成员,保障惠农政策普惠到每个入社成员。

  在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保底分红或保底分粮的盈余分配方式是为打消农民的顾虑、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但投资人有风险。在黑龙江,土地是农机合作社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初期可以这样做,经营到一定程度,农民从合作中充分受益后,逐步取消保底,实现依法分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农机合作社还应实行财务公开,合作社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没有无主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抵御风险和农业生产,记入成员账户的公积金等同投资。

  在财务管理方面,郑联邦提出合作社必须将财务依法公开,进行民主管理。他说:“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做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体现合作社的灵活性、流动性,给农民一定的选择空间。入社成员地位平等,不论出地、出资多少,在农机合作社决策上表决权都一样,实行一人一票。只赋予资本有限的权利,出资额大的入社成员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防止资本主导合作。”

  以仁发合作社为例,在实行“带地入社,保底分红”模式初期,合作社经讨论通过七项制度:一是吸引农民土地入社并提高土地入社折资价格,每亩350元作为保底分配,高出当地农户之间自行转包土地价格110元;二是先后入社的成员权利义务平等,秋后盈余同等待遇分红;三是国家补贴资金所产生的盈余,秋后按成员平均分配;四是对家庭有困难的成员,合作社最多可将本户入社土地折资款全额付息借回;五是入社成员仍享受国家发放的种粮补贴;六是合作社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决策,一人一票,不按股权表决;七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免除农民后顾之忧。科学合理的制度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不到一周时间,就有307户农民以土地入社,合作社自营土地一下就达到了1.5万亩。

  仁发合作社理事长李凤玉很满意当前的合作社分配方式,他说:“就我本人来说,一年分利175.2万元,投资回报率31.3%;其他投资50万元的成员每人分利17万元,投资回报率33%;土地入社的农民平均每户48.85亩土地,保底收入每户17098元,土地第二次分利每户5328元,国家补贴分利平均每户12251元,每户平均合计分利34677元,每亩平均710元,比当地农民土地租赁收入多470元,高出近2倍。”

  新模式运营效果立竿见影

  目前,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就在这短短的两三年间,合作社在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和农民组织化水平等多个方面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郑联邦认为,该模式的推广最重要的成效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据了解,2012年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平均每个劳动力种地375亩,普通农户平均每个劳动力种地35亩,是普通农户的10倍多。在农机合作社的带动下,全省有近40万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发展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经商。郑联邦告诉记者:“在2012年,克山仁发农机合作社经营3万亩土地只用了32人,统一安排1520个劳动力外出务工,这种效益相当惊人。”

  二是提高了先进技术到位率。据统计,2013年全省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面积990.21万亩,比上年增长了40.9%,平均每个合作社1.2万亩。其中,入社土地面积735.36万亩,增长了19.3%,平均每个合作社0.9万亩。规模经营适合大农机作业,使先进农业科技能够落地,玉米大垄通透栽培、水稻钵育摆栽、马铃薯大垄密植、深松整地、重大病虫害统防等高产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三是加快了产业化发展。郑联邦表示,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拉动了黑龙江省农机装备制造业的迅猛发展,独特的市场优势吸引了凯斯、迪尔等7家国外知名企业,一拖、常发等8家国内大型企业落户黑龙江。同时,还培育壮大了勃农、融拓北方等17家本地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主动与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寻求稳定的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如宁安糖厂将10000平方米的场库棚无偿提供给友联农机合作社使用,合作社为糖厂创建1.5万亩的甜菜原料基地;合作社还通过自建绿色食品加工项目,提高经济效益。记者了解到,五常王家屯农机合作社现已创建2万亩绿色水稻种植基地,为成员金福米业公司提供绿色食品原料。

  四是扩大了农机购置补贴受益面。通过简单的对比可知,2012年全省发放农民购机补贴4.1亿元,受益农户1.6万户,平均每户2.56万元,平均每亩640元;而仁发合作社享受的1200万元补贴落实到3万—5万亩土地上,平均每亩仅需240—400元,国家补贴效用得到充分发挥。经计算可知,仁发合作社每户享受国家补贴5000元,仅占散户补贴的五分之一,却已实现了现代农机化水平。

  五是促进了农业增效。据统计,2012年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玉米、大豆平均单产分别为1388.05斤、334.6斤,比普通农户分别高出28.6%、9.8%。农机合作社玉米、大豆亩成本平均为520.67元、379.34元,比普通农户分别节省了24.5%、6.7%。入社成员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1474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2870元。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为终极目标

  “带地入社,保底分红”的合作社运营模式虽然成效显着,但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突出的一点便是,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或土地绝产现象,合作社很难兑付土地保底。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指出:“目前,许多合作社通常是由投资人来承担合作社最终风险,作为生产者成员通常在交易完成后,风险就转移到了合作社投资人身上。合作社有两个贡献因素,一个是交易贡献,一个是投资贡献,在这里我们是否忽略了风险承担者对合作社的贡献。很多合作社没有风险共担的机制,往往是由少数人来承担。所以不光要考虑到交易和投资的贡献,也要考虑风险承担的贡献。”就此看来,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采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营模式势在必行。

  然而,当前新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首要任务是让农民消除后顾之忧,对合作社充分信任。随着农民对合作社信任度的增加,逐步会消除心中疑虑。与此同时,政府对合作社的一系列鼓励政策,也将促使农民转变观念。

  目前,仁发合作社已经取消了保底,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代表们一致认为:保底分红是合作社初期产物,对投资人不公平,土地入社的成员只是利益共享了,风险没有共担,这不符合《合作社法》。因此,社员尝到合作社几年来的好处之后,谁也不要保底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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