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整体实力和专业胜任能力,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并加入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接受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是指加入省评协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省评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资产评估机构整体实力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前一百家资产评估机构排序。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省评协负责制定综合评价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指标以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完成财政备案满一个会计年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综合评价:
(一)资产评估机构前三个会计年度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受到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以独立备案资产评估资质、独立法人(合伙)身份参加综合评价。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数据按照“不重不漏”原则,抵消内部协作收入后并入所属资产评估机构。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参加综合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吸收合并,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前在财政部门完成变更手续的,参加综合评价时,被吸收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指标数据并入存续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分立,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前在财政部门完成变更手续的,参加综合评价时,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继承原机构的收入指标数据。
第八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指标具体如下:
(一)营业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 指标得分=100× |
本机构营业收入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收入) |
(二)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取得的收入。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其营业收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后,作为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 指标得分=100× |
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
(三)资产评估师数量。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师全年平均人数。
| 指标得分=100× |
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 |
(四)党群建设。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党群组织建设、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参加党群组织活动等内容。
| 指标得分=100× |
资产评估机构党群建设三项指标得分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党群组织建设三项指标得分) |
(五)执业质量。指评价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 指标得分=100× |
100-本年度受处罚惩戒的相关分值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 |
(六)社会及行业贡献。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担任社会和行业协会职务、参与执业质量检查或专项核查工作、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等其他相关工作的情况。
| 指标得分=100× |
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四项指标得分 |
| max(参评资产评估机构符合行业贡献四项指标得分) |
第九条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记录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上一会计年度的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等内容,作为披露信息。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指标权重范围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营业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2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3+党群建设指标得分×W4+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5+社会及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6(其中,W1,W2……W6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二条 省评协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机构前一百名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省评协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一)省评协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参评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有关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在《山西会计与资产评估》期刊、省评协网站和公众号上公布。
第十四条 省评协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晋注评协〔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表:山西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