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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光伏“双反”被指证据不充分
发布时间:2013-04-0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尚德破产和欧盟‘双反’调查是有联系的。”

  4月8日,商务部召开“应对贸易摩擦”专题发布会,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调查专员宋和平在回应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时表示。

  去年9月,欧盟发起对中国光伏太阳能电池相关产品的调查,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生产国,失去了主要的海外市场。

  宋和平称,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的调查,对中国的光伏行业和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在尚德身上最大,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关系,最后企业走入了破产程序,解决企业资不抵债的问题。

  欧盟反倾销立案可能成为压倒中国光伏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目前中方认为,在光伏产业“双反”调查中,欧盟方在立案、产品范围、申请人资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等环节均存在瑕疵,中方将通过法律途径和政府磋商进行沟通。

  立案基础存在瑕疵

  本报获悉,在光伏“双反”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中方认为,欧盟方在立案、产品范围、申请人资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等环节均存在瑕疵。

  比如中方认为,欧委会目前调查针对的是三个产品:组件、电池和硅片,欧盟在立案中,把三组产品合而为一,统称为“光伏产品”,导致立案基础存在瑕疵。

  另外,欧盟光伏“双反”案以协会的名义申请,协会到底代表多少企业,在欧盟光伏产业中,有多少企业支持“双反”,占多大比重。中方产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还有相关的上百家企业没有被包含进去。

  中方认为在这些方面的透明度存在问题,国内光伏行业的律师已经在搜集相关的资料,目前还没有公布结论。

  对此商务部人士表示,欧盟光伏“双反”案在程序上确实是存在一些瑕疵的,比如反补贴调查,欧盟方对组件项目的补贴指控也是不充分的。

  “调查过程中,各方对事实的理解存在歧义,这些都很正常,包括我们自己的调查也有被告到WTO的,大家对专家组的裁定、上诉机构的裁定也不一定服气,这就是规则。”商务部人士表示。

  欧盟光伏“双反”案,无论从涉案金额、产业类型还是从影响面看,均前所未有。

  来自商务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共遭遇21个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77起,涉案金额27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1.6%和369%。

  对于去年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表示,欧盟对我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案件金额高达204亿美元,拉升了整体涉案金额。

  追溯期未必征税

  3月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称,欧盟将自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进口登记。这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追溯期确立,即自3月6日起销往欧洲的中国光伏产品,将有可能适用欧盟之后公布的“双反”税率。

  公告称,根据欧盟有关保护本国产业免受来自于非欧盟国家的倾销与补贴进口的法规,欧盟将自6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厚度不超过400微米的光电池、晶片、电池板与组件实施自动登记。

  据商务部人士介绍,按照规则规定,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进口商预判政府可能会对某种产品征税,在征税前大量进口囤积,这种突击进口造成的损害,可能更加严重。

  “如果这种紧急情形被证明,允许往前追溯征收进口税。但是现在登记不代表一定会征收关税,取决于最终的调查结论。”商务部人士表示。

  去年11月,我国对欧盟发起了多晶硅“双反”调查,初裁结果从预定的今年2月份一再推迟。

  对此,宋和平表示,从去年七月开始,我国相继对来自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多晶硅发起调查,其中对美国和欧盟是“双反”,对韩国是单纯的反倾销案件,由于同时涉及到欧盟、美国和韩国三个国家,使得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难度和复杂程度加大,商务部将严格按照WTO规定,发放调查问卷,分析各方提供的材料。

  “原来安排在3月份做出初裁,现在根据情况做了适当的延期,案件还在调查之中。”宋和平表示。

  目前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已进入关键时期,两项调查均处于初裁前阶段,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将分别于6月7日前、8月9日前做出。

  即便案件出现最坏的结果,商务部人士表示,终裁不代表结束,按照规则,案件发生所在国可以请求在WTO框架下继续谈判、复审。

  “如果我们认为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还有其他可能,比如企业去法院上诉,中国政府也可以去WTO起诉。”商务部人士表示。

关键词: 欧盟 光伏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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