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专家为个人转让房产税收
发布时间:2012-08-16  来源: 房地产法规网|0 

  【转让房产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专家为个人转让房产税收政策解疑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一年内先买新房再卖旧房的市民也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优惠啦!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广州市对个人转让房产即将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新规定,不少市民还有蒙查查的地方。昨天,广州市地税局的法律税政专家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解答。(记者李妍、骆建基)

  房改房大多已“住满5年”

  问:按照新的规定,房改房是否会被征收较多的个税?

  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潘仲其答:新的征收办法对房改房转让的业主来说,税收负担不会加重。

  从1999年起已经取消了房改房,因此,目前市面上的房改房,大多数房龄已经超过5年以上,按规定,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可暂免所得税。个别房改房未住满5年的,就要按规定收个人所得税。

  对房改房业主出售的房产,在计算应纳个税时,是用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除多项“成本”后的增值部分,然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可在税前减除的“成本”包括:

  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即以住房面积乘以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举例来说,李先生拥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万元的价格售出。根据新政策的规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

  100×2300元(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假设为2300元)=23万元;

  原来支付的超标准购房款=6万元;

  李先生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0(目前单位已取消该规定);

  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以上“成本”合计共31万元。那么,李先生的纳税额为:(42-31)×20%=2.2万元。

  但如果市民购入房改房后再转让,转让所得就要按一般商品房计税。

  夫妻各有房产就不算唯一

  问:家庭唯一住房如何确定?市民严小姐和老公龙先生在结婚前,各自在广州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的署名,自然是一套归严小姐,一套归龙先生。五年前两人结婚,严小姐住到了龙先生所购买的房子里,最近由于严小姐购买的房子升值了十多万元,夫妻俩就商量想趁市场利好卖掉严小姐的房子赚笔钱。那么,严小姐卖房子还能享受“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吗?

  税务专家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产权人持有的房产证确定是否唯一。个人若持有两项房产,当然就不是唯一。像上文的情形,夫妻结婚后,个人名下均有房产,两套房子自然都视为家庭用房,就不能享受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免税的待遇。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税务机关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掌握的资料来判断确认,也需要广大纳税人自觉申报,以确定是否可享受免征个税的待遇。

  先买新后卖旧一样享优惠

  问:目前有规定,个人卖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享受全部或部分退税。这个程序如果倒过来,一年内先买房再卖房,结果还是只有一套住房,是否还可享受退税优惠?

  比如李先生有一套小房,房龄已6年,明年想换大房。他必须先买新屋,搬了进去后,再卖掉旧房。过渡期间,他名下可能“短暂拥有”两套房,但最终只有一套家庭住房,这种情况能否享受退税优惠?

  “转让时间”以完税凭证为准

  税务专家答:根据现行政策,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买卖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个人重新购买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的时间,以个人转让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不算唯一住房但能退税

  市民为了改善住房而卖旧房买新房,可以退税,但市民若在一年内先买新房后卖旧房,这样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广州市地税局专门向广东省地税局请示,得到的批复是“视同个人卖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给予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若新房价值高于旧住房的价值,可全部退税。若新房价值低于旧房的价值,则按比例部分退税。

  有市民还问道,一年内先买新房后卖旧房,算不算唯一住房?按照规定,一个产权人只有一套房屋才算唯一,但市地税局经请示省地税局,先买后卖的也给予税收优惠。

  贷款利息不算“合理费用”

  问:毛坯房装修费、管道煤气安装费、银行按揭利息算不算合理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能否予以扣除?

  税务专家答:房产原值,就是房屋的购进价格,计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测绘费、银行按揭公证费、律师费等。

  装修费用不能算购房发生费用;

  管道安装费如果在购房后发生,不计入房产原值;

  贷款利息也不算计税前可以扣除的购房合理费用。

  现行办法:亏本售楼也纳税

  问:能否举例说明目前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房改房除外)是如何纳税的?明年1月1日房产个税征收新办法实行后,个人转让自有房产又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有何不同?

  现行办法

  自住房按转让收入额收1%

  税务专家答:新办法与现行办法的最大不同,就是如果据实征收,只对“增值”的部分征税;而按照现行办法,“亏本”卖楼也要纳税。按照新办法据实征收,如果把一套自住的30万元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就没有纳税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按照现行办法,就要缴纳2800元的个人所得税。

  (一)按现行规定(今年6月1日~12月31日期间),如果把一套原值30万元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出去,按核定征收的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如果是自住的,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带征率为1%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带征率=280000×1%=2800(元)

  2、如果是非自住的,带征率为1.5%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带征率=280000×1.5%=4200(元)

  新办法

  如果没有“赚”就可不纳税

  (二)按新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如果把一套原值30万元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假设合理费用为8000元。

  1、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则据实征收:

  应纳税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280000-300000-8000)×20%=-28000×20%=-5600(元),就不需要纳税。

  2、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按核定征收:

  (1)如果自住,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应纳税所得率为5%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纳税所得率×20%=280000×5%×20%=2800(元)

  (2)如果非自住,应纳税所得率为7.5%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纳税所得率×20%=280000×7.5%×20%=4200(元)

  “据实”还是“核定”不能自选

  问:售房者能否自己在“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中“二选一”?选用哪一种计税方式到底如何确定?

  税务专家答: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最终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审核后确认。征收方式选择的主动权在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将按照效率、便利和切合实际的要求进行操作,而不是由售房者自己选。

  据实征收办法将来或作调整

  问:此前北京和杭州等地为应对房地产行业的“虚火”,都实行过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当房地产的“虚火”消除后,据实征收做法是否会停止?

  税务专家答:个人房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对纳税人的税负一般影响不大,但是个人转让房产升值比较大、赚钱多的,税负就会比原来多。而对大多数符合免税条件,或是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低于房产原值5%的,纳税人的税负就更轻了。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的做法,今后可视房地产发展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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