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6号),市政府同意更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现通知如下: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
备注:
1.城市规划重点发展区域沙北新区、荆北新区基准地价比照上一级别。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娱乐用地比照商业用地。
二、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楼面地价。住宅用地主要采用楼面地价方式计价。
用途 |
设定 容积率 |
楼面地价(元/建筑平方米) |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住宅用地 |
2.0 |
1360 |
1258 |
1006 |
723 |
506 |
备注:楼面地价=土地总地价÷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
三、土地出让地价确定。中心城区宗地地价以本通知为依据,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方法评估,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
经营性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商服用地,其出让地价应为同期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充分考虑不同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影响,以及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市场租金水平、同类不动产销售价格、土地招拍挂成交案例价格等影响因素,首选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
商服用地出让地价根据不同细分用途(临街铺面、批发零售市场、商务办公写字楼、宾馆、汽车4S店、加油站、娱乐用地)区别对待,按上述要求评估确定。
四、土地划拨价格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要区分不同土地用途(商业、住宅、工业等)、区分不同土地区位条件(中心、边缘),充分考虑政府投入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对地价上涨的贡献比例,合理体现属于政府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
五、《荆州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技术报告》(2012年)中所包含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各行业细分用途修正系数对照表》、商业用地路线价、地下空间权等特殊类型地价评估方法等内容一并实施。
六、基准地价一般2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局部动态调整,保证基准地价成果的时效性和现势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荆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荆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的主要内容
(一)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为《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所确定的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土地总面积110.98平方公里,包括荆州市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东至新东方大道,南至长江,西至荆楚大道,北至沪蓉高速铁路和荆沙铁路。
(二)本次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分类定级基础上形成的,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商务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五大类。
(三)本次基准地价内涵界定为:
2012年荆州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容 用 途 |
估价基准日 |
平均 容积率 |
开发程度 |
年限 (年) |
使用权类型 |
商业 |
2012年6月30日 |
2.0 |
六通一平 |
4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住宅 |
2012年6月30日 |
2.0 |
六通一平 |
7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工业 |
2012年6月30日 |
0.8 |
五通一平 |
5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商务办公 |
2012年6月30日 |
2.0 |
六通一平 |
4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
2012年6月30日 |
2.0 |
六通一平 |
5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备注:“六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五通一平” 指宗地红线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宗地评估中相关问题解释
(一)基准地价主要反映基准日城市内部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及前三年均值地域内土地市场交易样点的平均地价水平。宗地地价则主要反映具体宗地在未来某一具体时点的市场交易比准价格。在土地市场交易活跃、交易案例充足的情况下,宗地地价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进行测算。对于土地市场交易不活跃、无交易案例的个别区域内的宗地,以及无收益的用地类型,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仅适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评估,不适用于娱乐用地评估。
(三)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地下空间权),其地价可参照地上空间使用权价格水平的30%—40%确定。
(四)在土地市场交易活跃的区域,房地产开发用地、商业用地首选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运用包括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在内的多种评估方法确定宗地地价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的宗地地价水平所占权重应不高于三分之一。
(五)应用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时,当宗地条件与本次基准地价内涵不一致时,要进行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估价期日、土地开发程度、洪水淹没等特别单项修正。
(六)在进行估价期日修正时,估价期日修正系数以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数据为准,根据宗地所处的局部区域不同土地用途的地价水平变化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全城区不同土地用途估价期日修正系数不能一概而论。
三、荆州市中心城区各行业细分用途修正系数对照表
本次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商务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五大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建设用地涉及7个一级类、29个二级类,其他未列入范围内的用地,可根据《荆州市中心城区各行业细分用途修正系数对照表》,结合宗地内用地功能的实际情况确定。
荆州市中心城区各行业细分用途修正系数对照表
一级类 |
二级类 |
细分用途 |
参照价格体系 |
修正系数 |
|
---|---|---|---|---|---|
商服用地 |
批发零售用地 |
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用地、 汽车4S店 |
商业用地 |
1.0 |
|
加油站、CNG加气站 |
商业用地 |
按市场价格确定 |
|||
住宿餐饮用地 |
餐饮用地 |
商业用地 |
1.0 |
||
旅馆用地 |
商业用地 |
0.7 |
|||
商务金融用地 |
金融保险用地 |
商务办公用地 |
1.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商务办公用地 |
1.4 |
|||
商务办公用地 |
商务办公用地 |
1.0 |
|||
其他商服用地 |
洗车场、废旧物资回收站、农贸菜市场用地 |
商业用地 |
0.8 |
||
地下商业(地下空间权) |
商业用地 |
0.3-0.4 |
|||
商服繁华街道一楼临街商业门店(铺面) |
商业路线价 |
-- |
|||
工矿仓储 用地 |
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采矿用地 |
-- |
-- |
-- |
||
仓储用地 |
物流性商业仓储用地 |
工业用地 |
1.6 |
||
工业仓储用地 |
工业用地 |
1.2 |
|||
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住宅用地 |
住宅用地 |
1.0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 |
机关团体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0 |
||
新闻出版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0 |
|||
科教用地 |
教育科研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1 |
||
医卫慈善用地 |
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1 |
||
文体娱乐用地 |
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广场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0 |
||
娱乐用地 |
商业用地 |
0.8 |
|||
公共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 |
|||
公园与绿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 |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 |
|||
特殊用地 |
军事设施用地 |
按照其实际用途,分别 对应参照相应价格体系 |
军事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指挥机关、营区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1.0 |
|||
军区招待所 |
商业用地 |
0.7 |
|||
使领馆用地 |
-- |
-- |
-- |
||
监教场所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宗教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殡葬用地 |
荆州市城区内殡葬场所 |
商业用地 |
0.7 |
||
规划区外殡葬场所、经营性陵园、墓地 |
城区商业用地末级 |
0.3-0.4 |
|||
交通运输 用地 |
铁路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公路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街巷用地 |
铁路、公路客货运站点及公共停车场 |
工业用地 |
1.3 |
||
农村道路 |
工业用地 |
1.0 |
|||
机场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港口码头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管道运输用地 |
工业用地 |
1.0 |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水工建筑用地 |
-- |
工业用地 |
1.0 |
四、荆州市中心城区各用途土地定级范围
表1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用地土地定级范围表
土地级别 |
范 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Ⅰ |
红星路 |
中山路-民主街-红门路-跃进路 |
新沙路-北京西路 |
公园路-北京中路-园林路-文化宫路-江汉北路-航空路-红门路-太师渊路 |
|
Ⅱ |
沙市 城区 |
豉湖路-北京中路-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 |
白云路 |
江津中路 |
荆州 城区 |
东城墙 |
南城墙 |
人民路 |
北城墙 |
|
Ⅲ |
古城外 |
三湾路 |
荆江大堤-望塔路-南湖路-南环路 |
御河路 |
南城墙-江津西路-荆州大道-三一八国道-武德路-张居正路-太岳东路-塔桥路-荆沙大道-红门路-长港路 |
古城内 |
人民路 |
南城墙 |
西城墙 |
北城墙 |
|
Ⅳ |
红光路-跃进路-三湾二路-荆堤路-柳林四路 |
临江路-荆江大堤 |
繁荣路- 西城墙- 得胜街 |
北环路-荆州大 道-太湖港-徐桥路(规划)-红星路-荆沙大道 |
|
Ⅴ |
Ⅳ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
表2 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范围表
土地级别 |
范 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Ⅰ |
红门路 |
沿江大道 |
新沙路-北京西路-塔桥路 |
碧波路-园林路-文化宫路-江汉 北路-航空路 |
Ⅱ |
豉湖路-北京中路-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望塔路-南湖路-南城墙 |
西城墙 |
北城墙-东城墙-三一八国道-武德路-张居正路-太岳东路-塔桥路-长港路 |
Ⅲ |
燎原路-北京东路-三湾二路 |
荆江大堤-凤台路-曲江路 |
学府路-凤凰路-郢都路-西城墙-得胜街 |
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 |
Ⅳ |
月堤路 |
荆江大堤-临江路-荆江大堤 |
西环路 |
北环路-楚源大道-海子湖路-太湖港-徐桥路(规划)-豉湖路-沙岑路 |
Ⅴ |
Ⅳ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
表3 荆州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定级范围表
土地级别 |
范 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Ⅰ |
豉湖路-北京中路-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 |
白云路 |
江津中路 |
Ⅱ |
三湾路 |
荆江大堤-南湖路-东环路-南城墙 |
西城墙 |
北城墙-三一八国道-武德路-张居正路-太岳东路-塔桥路-长港路 |
Ⅲ |
月堤路 |
荆江大堤 |
西环路-荆秘路-西城墙-得胜街 |
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豉湖路-沙岑路 |
Ⅳ |
Ⅲ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
表4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务办公用地土地定级范围表
土地级别 |
范 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Ⅰ |
红星路 |
中山路-民主街-红门路-跃进路 |
新沙路-北京西路 |
公园路-北京中路-园林路-文化宫路-江汉北路-航空路-红门路-太师渊路 |
||
Ⅱ |
沙市 城区 |
豉湖路-北京中路-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白云路-南湖路 |
太岳路 |
太岳东路-塔桥路-长港路 |
|
荆州 城区 |
东城墙 |
南城墙 |
郢都路-荆北路-三义街 |
北城墙 |
||
Ⅲ |
三湾路 |
荆江大堤-凤台路-曲江路-郢都路-南城墙 |
得胜街-西城墙 |
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 |
||
Ⅳ |
红光路-荆江大堤-柳林四路 |
临江路-荆江大堤 |
西环路 |
北环路-楚源大道-海子湖路-太湖港-徐桥路(规划)-豉湖路-沙岑路 |
||
Ⅴ |
Ⅳ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
|||||
表5 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定级范围表
土地级别 |
范 围 |
|||||
东 |
南 |
西 |
北 |
|||
Ⅰ |
红星路 |
中山路-民主街-红门路-跃进路 |
新沙路-北京西路 |
公园路-北京中路-园林路-文化宫路-江汉北路-航空路-红门路-太师渊路 |
||
Ⅱ |
沙市 城区 |
豉湖路-北京中路-柳垸二路 |
荆江大堤-白云路-南湖路 |
太岳路 |
太岳东路-塔桥路-长港路 |
|
荆州 城区 |
东城墙 |
南城墙 |
郢都路-荆北路-三义街 |
北城墙 |
||
Ⅲ |
三湾路 |
荆江大堤-凤台路-曲江路-郢都路-南城墙 |
得胜街-西城墙 |
北环路-荆州大道-荆沙大道 |
||
Ⅳ |
红光路-荆江大堤-柳林四路 |
临江路-荆江大堤 |
西环路 |
北环路-楚源大道-海子湖路-太湖港-徐桥路(规划)-豉湖路-沙岑路 |
||
Ⅴ |
Ⅳ级边界以外区域 (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