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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13
来源: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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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5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10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 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 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 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 十二个月;
(五) 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 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笫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 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 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 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 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 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 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 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笫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 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 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政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 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 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 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 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 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键词:
国有资产
评估
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yue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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