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关键字:
首页 >> 产业研究 >> 课题与园区规划 >> 园区规划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作者: 单位:中机系(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中国机电数据网) 报告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08-04-08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生态化改造申报综合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申报行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国家环保总局承担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商务部、科技部分别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申报和命名程序、考核验收办法、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文件。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向商务部、科技部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绩效证明。申请通过商务部和科技部的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予以批准。

    六、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5-2006)共同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机电数据网
欢迎您留下宝贵见意!
会员登陆
登录模块加载中...
联系方式:

电话:010-51667252
400-666-8495(免长话费)
Email:info@86mdo.com
Msn:m86mdo@msn.com
相关软件下载
Copyright@2000-2006 版权所有:中国机电数据(http://www.86mdo.com) 合作联盟: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豪柏国际A1座1807,B1座2301/2308室 (100044) 咨询电话:400-666-8495 Email:rep@86mdo.com
北京 澳洲(悉尼)  北美(渥太华) 京ICP备08008382号-1